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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江澤章曉文郭惠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官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官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官嵩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10月);並考量受刑人附表各編號之罪均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之犯罪行為手段另有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其中該等犯罪罪質類似,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相似,重複非難性高,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3日 111年3月14、15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2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2年3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5月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3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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