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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2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潘翠雪商啟泰陳俞婷

聲請人
即受刑人
林政霆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執助律字第73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政霆(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6號判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351號判決,上開案件已由本院定應執行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助律字第738號未合併,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58條前段定有明文。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1717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上訴後並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35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足參,檢察官依據本院確定判決指揮執行,自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㈡受刑人雖以前詞提起聲明異議,惟其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本身有何違法或不當為主張,亦非屬合法得提起聲明異議之事由,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2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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