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吳焜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焜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1 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於111年10月24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