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萬福
住○○市○○區○○街000號(桃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萬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萬福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十九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9、12、14至1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10、11、13、17至1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萬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3月7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10年 度偵字第 24700、2 5170、28 844、293 54、3004 4、30140 、30347 、30351 、30395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00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427號 110年12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00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427號 111年1月2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400、14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2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4月25日 否 3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 月 110年5月12日 否 4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0年3月2日 是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400、14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5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0年7月1日 是 6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0年7月2日 是 7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10年5月14日 是 8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10年7月8日 是 9 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3月 110年7月8日 是 10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3月6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10年 度偵字第 18078、1 8080、18 082號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 111年1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72號 111年1月13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9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11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3月14日 否 12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0年3月4日 是 13 攜帶兇器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0年7月24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10年 度偵字第 26573、2 6806號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35號 111年1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35號 111年1月27日 否 14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10年7月23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10年 度偵字第 36239、3 7245、37 2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0號 111年3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0號 111年4月28日 是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5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0年7月5日 是 16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10年7月20日 是 17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10年4月25日 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 署110年 度偵字第 20449、2 0452、22 738、228 81、2288 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13號 111年9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13號 111年9月13日 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18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4月18日 否 19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0年3月8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