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菘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菘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若所犯各罪均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裁定之適法性無涉(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0號、106年度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先後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亦均為最先裁判確定日(民國111年1月25日)前所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另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然受刑人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9至79頁),合先敘明。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再考量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如附表編號1至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各次行為次數、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刑,該已執行之刑,僅係執行時折抵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郭菘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交通過失傷害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11/04 109/11/07 110/01/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34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64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4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 5號 111年度審原交簡字 第1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 74號 判決日期 111/01/25 111/03/15 111/06/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 5號 111年度審原交簡字 第1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 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1/25 111/04/13 111/07/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86號 (已執畢)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24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18號 編號1至3案件經新北地院111聲2349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下旬某日 110/09/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39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4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 3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 44號 判決日期 111/04/27 111/12/2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 3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 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4/27 111/12/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6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