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長霖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長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長霖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8年12月5日108年度聲字第181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殺人未遂罪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12年,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4035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