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梅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梅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先後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亦均為最先裁判確定日(民國110年6月1日)前所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80頁、第103至148頁),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另本院業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其表示:請法院合併執行可否迅速決定告知受刑人等語,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意見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頁),合先敘明。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雖屬相同,然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再考量如附表所示之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如附表編號1至4及5至7曾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3年、各次行為次數、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梅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2罪)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9日 108年12月10日(2次)、 108年12月11日(1次) 108年12月10日、 108年1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2號等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2號等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205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205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205號 判決日期 110/04/23 110/04/23 110/04/23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205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205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2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6/01 110/06/01 110/06/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11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11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11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2月12日 (3次) 108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2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37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3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205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59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596號 判決日期 110/04/23 111/03/30 111/03/30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205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596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5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6/01 111/05/17 111/05/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1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4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49號 編號1至4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 編號5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3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596號 判決日期 111/03/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5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5/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49號 編號5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