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應秉文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應秉文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亦有明定。故受刑人僅在假釋期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所受徒刑已執行完畢,即無付保護管束之餘地。
三、經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8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並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9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11年8月10日入監執行,於112年11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1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941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受刑人前揭徒刑之終結日期為112年12月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1月5日,並於同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足見受刑人經法院所處徒刑,已於112年11月5日執行完畢,本院於112年11月15日受理本案時,受刑人無任何剩餘刑期。參酌前揭所述,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要件即非相符。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