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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78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易旼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易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易旼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9月,並與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9月,並與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接續執行,於96年9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23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7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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