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易旼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易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易旼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9月,並與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96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9月,並與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96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接續執行,於96年9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23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