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73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邱忠義(主辦)許泰誠楊志雄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贊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贊賢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8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48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起算執行(刑期起算日),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9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主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7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