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雍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雍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雍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9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6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5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