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偉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2罪)、8月(5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經最高法院110度台上字第2182號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入監執行(原羈押216日,100日折抵易服勞役100日,其餘116日應依法折抵刑罰),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34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