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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55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王屏夏潘怡華楊明佳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偉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2罪)、8月(5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經最高法院110度台上字第2182號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入監執行(原羈押216日,100日折抵易服勞役100日,其餘116日應依法折抵刑罰),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934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5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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