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印婕(原名吳伶俐)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印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印婕(原名吳伶俐)前犯洗錢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