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慧芬
- 上訴人
- 藍汝珍
- 上訴人
- 徐莉穎
- 上訴人
- 張運東
- 上訴人
- 林粲傑
- 上訴人
- 鄭錦芸
- 上訴人
- 王宥心
- 上訴人
- 鄭錦淑
- 上訴人
- 楊玉真
- 上訴人
- 方司佐
- 上訴人
- 李淑芬
- 上訴人
- 黃怡菁
- 上訴人
- 楊麗華
- 上訴人
- 金逸梅
- 上訴人
- 許峰源
- 上訴人
- 謝善舉
- 上訴人
- 史玉菁
- 上訴人
- 林美嬌
- 上訴人
- 孫麗香
- 上訴人
- 張心慧
- 上訴人
- 薛孟淇
- 上訴人
- 湯寶媚
- 上訴人
- 邱素貞
- 上訴人
- 張滿吉
- 上訴人
- 張禎云
- 上訴人
- 王文呈
- 上訴人
- 吳淑君
- 上訴人
- 何劉香蘭
- 上訴人
- 張綠
- 上訴人
- 涂素真
- 上訴人
- 吳素桂
- 上訴人
- 何淑卿
- 上訴人
- 何淑薇
- 上訴人
- 粘思容
- 被上訴人
- 曹晏甄
林致宇
陳丹渝
曹慶鈴
陳靖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9號),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11月2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上訴人即原告即陳慧芬、藍汝珍、徐莉穎、張運東、林粲傑、鄭錦芸、王宥心、鄭錦淑、楊玉真、方司佐、李淑芬、黃怡菁、楊麗華、金逸梅、許峰源、謝善舉、史玉菁、林美嬌、孫麗香、張心慧、薛孟淇、湯寶媚、邱素貞、張滿吉、張禎云、王文呈、吳淑君、何劉香蘭、張綠、涂素真、吳素桂、何淑卿、何淑薇、粘思容(下稱上訴人陳慧芬等34人)確係因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靖騰(下稱被上訴人陳靖騰)及被上訴人即被告曹晏甄、林致宇、陳丹渝、曹慶鈴(下稱被上訴人曹晏甄等4人)之犯罪因而受損害之人,原判決以附表一、二上訴人非本件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認事用法有誤,是以上訴人陳慧芬等34人不服原審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求判決如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陳慧芬等34人廢棄。⒉被上訴人陳靖騰及被上訴人曹晏甄等4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陳慧芬等34人如民國105年9月10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投資金額(如附件)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被上訴人陳靖騰及被上訴人曹晏甄等4人均未提出書狀及陳述。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同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附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上訴人曹晏甄等4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9號刑事案件審理結果,就本院前審判決附表五所示部分(本院前審判決書第179頁以下),前經本院前審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表六所示部分,經本院前審退併辦,及本院前審判決附表七、附表八於本院前審判決理由欄說明非起訴、追加效力所及,檢察官上訴第三審均未聲明不服,應認檢察官對前開部分未提起上訴,且非上訴效力所及,堪認上開部分業已確定,而不在本院本審審理範圍內,故上訴人陳慧芬等34人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有附表「本案本審或前審關聯」欄所示之情形,並非因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從而,原審以上訴人陳慧芬等34人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據以駁回上訴人陳慧芬等34人於原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陳慧芬等34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與本案本審或前審關聯 備註 1 陳慧芬 非本案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 2 藍汝珍 非本案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 3 徐莉穎 非本案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 4 張運東 非本案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 5 林粲傑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八編號19 非本院審理範圍 6 鄭錦芸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八編號20 非本院審理範圍 7 王宥心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八編號21 非本院審理範圍 8 鄭錦淑 非本案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 9 楊玉真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八編號22 非本院審理範圍 10 方司佐 非本案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 11 李淑芬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六編號19 非本院審理範圍 12 黃怡菁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六編號22 非本院審理範圍 13 楊麗華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八編號8 非本院審理範圍 14 金逸梅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六編號20 非本院審理範圍 15 許峰源 非本案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 16 謝善舉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六編號21 非本院審理範圍 17 史玉菁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六編號23 非本院審理範圍 18 林美嬌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八編號9 非本院審理範圍 19 孫麗香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八編號1 非本院審理範圍 20 張心慧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八編號24 非本院審理範圍 21 薛孟淇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八編號10 非本院審理範圍 22 湯寶媚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八編號23 非本院審理範圍 23 邱素貞 非本案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 24 張滿吉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六編號26 非本院審理範圍 25 張禎云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六編號26(張滿吉以張禎云名義投資) 非本院審理範圍 26 王文呈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八編號5(另由本院退併辦) 非本院審理範圍 27 吳淑君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六編號24 非本院審理範圍 28 何劉香蘭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六編號28 非本院審理範圍 29 張綠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六編號25 非本院審理範圍 30 涂素真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六編號27 非本院審理範圍 31 吳素桂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六編號18 非本院審理範圍 32 何淑卿 非本案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 33 何淑薇 非本案判決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被害人 34 粘思容 本院前審判決附表八編號3 非本院審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