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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786號

聲請假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抗告人
即相對人
周訓財 居Tower 00 Queen's Road Center Hong Kong(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00號)
居Room 0000,WING ON PLAZA,00 MODY ROAD,TSIMSHATSUI EASR,KOWLOON(九 龍尖沙咀麼道00號,永安廣場0000室)
居福建省福州市○○區○○鎮○○路000 號財茂城淘帝樓0樓
居ROOM C.00/F. TOWER 0,GRAND AUSTIN ,0 AUSTIN RD,TSIM SHA TSUI,KLN HK
居江蘇省宿迁市○○區○○○路0000號 江蘇財茂城接待中心
訴訟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
賴逸涵律師
高敬棠律師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古鎮華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倘原審就假扣押之聲請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抗告人不服該裁定合法提起抗告,上級法院僅應就此部分為審判時,依前揭規定,自應將此部分移送民事庭(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即相對人周訓財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原審法院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聲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經原審以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對抗告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合法提起抗告,惟本件刑事案件仍於原審審理中,並未繫屬本院,有本案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屬僅應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假扣押部分之抗告為審判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786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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