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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1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廖建瑜吳勇毅林呈樵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臣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臣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另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7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嗣經送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資料表等資料,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31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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