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威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53號、106年度原訴字第45號、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暨其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判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4年11月26日 104年11月27日、 104年12月16日 106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35號 同左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579、8320、9114、9119、9818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72、97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1405、12642號、107年度偵字第371、1107、212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8、46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53號 同左 106年度原訴字第45號、107年度訴字第220、338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判決 日期 106年6月16日 同左 107年7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5年度原訴字第53號 同左 106年度原訴字第45號、107年度訴字第220、338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確定 日期 106年7月18日 同左 107年9月20日 備註 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291號 ⒉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已執行完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96號(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判2次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15日 104年10月7日 104年10月19日 104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105年度偵字第5403、11755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79號、105年度偵字第8235、21970號、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1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 確定 日期 108年6月27日 備註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455號。 ⒉編號4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判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均為104年10月21日 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105年度偵字第5403、11755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79號、105年度偵字第8235、21970號、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1號(聲請書附表漏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 確定 日期 108年6月27日 備註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455號。 ⒉編號4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