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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0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廖建瑜林孟皇吳勇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道克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道克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道克明前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50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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