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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8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鄭水銓沈君玲陳麗芬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俊澤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澤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附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40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1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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