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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戴嘉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仁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仁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3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6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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