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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39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孟宜(主筆)張紹省朱嘉川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芸如原名沈曉筑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芸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芸如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909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939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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