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甘從香(原名王從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甘從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從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0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茲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9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