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旭東
- 選任辯護人
- 廖宏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旭東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旭東前經本院認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至114年3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