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林孟宜(主筆)張紹省朱嘉川

原告
林宇騰
被告
王華慈

曹豐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6月5日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第一審以檢察官之追加起訴不合法,諭知不受理判決)。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判決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