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曾淑華黃惠敏李殷君

上訴人
即被告
邱繼龍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繼龍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被告邱繼龍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後於原審審理中,經原審再於112年12月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嗣上訴本院後,至113年9月2日即將屆滿。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本案相關卷證,並合法傳喚及通知而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復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後,認本案尚未確定,且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經一審及本院均判決有罪,犯罪嫌疑依然重大,考量被告頻繁入出境之紀錄,有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61頁),應認前揭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並未消滅。權衡本案追訴審判之公益及被告自由權受限制之私益,為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有延長出境、出海限制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3年9月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