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繆政哲
- 選任辯護人
- 賴永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繆政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繆政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涉犯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2月1日執行羈押,又於113年5月1日延長羈押,至113年6月30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於113年6月18日訊問被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繆政哲另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之重罪,本院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高達12年10月,考量被告涉及跨境走私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追訴此類犯罪、確保審判及執行之公益顯然大於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顯然不宜以具保等方式代替,被告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則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請求交保代替羈押,並非有理,是應自113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