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45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紀騏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議,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紀騏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下稱A裁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9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確定(下稱B裁定)。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所示11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2月6日以新北檢貞巳113執聲他321字第1139015240號函文否准其請求。前述A、B裁定既均已確定,即生實質確定力,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主張應予重新定刑,於法不合。至受刑人主張有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云云,然受刑人所稱之上開重新定刑組合方式,審酌內部界限後之總和刑度上限為有期徒刑15年1月,再接續執行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上限為有期徒刑15年3月,相較於原A、B裁定接續執行之刑度為有期徒刑15年2月,並未必然較為有利,受刑人此節主張並非有據。因認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因執行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刑時,漏未將B裁定附表編號1之重罪一併定刑,始導致B裁定附表編號1之罪與同附表編號1之輕罪合併定刑,致受刑人權益受損,定刑結果過於嚴苛,請予以受刑人最有利之裁定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
三、惟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是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亦即,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本應受該確定實體裁定之拘束,不得就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一部重複定應執行刑。倘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最高法院著有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案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最早確定日為該附表編號1之109年11月27日,而該附表編號2至11各罪與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固均在A裁定附表編號1確定日前所犯,而得予合併定刑。惟B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如與A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刑,即應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刑即有期徒刑7年6月以上,及經審酌前曾定刑之內部界限後之總和刑度即有期徒刑15年1月之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接續執行B裁定附表編號1之罪之結果,相較於A裁定、B裁定分別定刑後予以接續執行之刑度為有期徒刑15年2月,顯未較為有利,客觀上並無責罰顯不相當,具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應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限制之情形。受刑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要非有據。
五、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A裁定附表:
B裁定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2日 000年0月0日下午7時52分許 108年10月19日上午6時43分許不久後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275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39號、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109年度偵字第157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39號、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109年度偵字第157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5556號 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確定判決 判決日期 109/10/23 109/10/30 109/10/30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5556號 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確定日期 109/11/27 110/06/29 110/06/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5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15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15號 編號2-6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2-6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法定數量)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3分許不久後 109年3月25日上午11時許 108年11月29至30日某不詳時間至108年12月3日查獲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39號、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109年度偵字第157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39號、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109年度偵字第157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39號、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109年度偵字第157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確定判決 判決日期 109/10/30 109/10/30 109/10/30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確定日期 110/06/29 110/06/29 110/06/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15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15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15號 編號2-6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2-6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2-6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0日晚間某時許 108年9月17日 109年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839號、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109年度偵字第1578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6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 確定判決 判決日期 109/10/30 110/10/13 110/10/13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306號、109年度易字第499號、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 確定日期 110/06/29 110/11/12 110/1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1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8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86號 編號8-10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8-10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6日前之某日至109年3月26日查獲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6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8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 確定判決 判決日期 110/10/13 110/10/13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 確定日期 110/11/12 110/1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8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87號 編號8-10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1)有期徒刑3年8月 (共4罪) (2)有期徒刑7年4月 (3)有期徒刑7年5月 (4)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13日 106年10月29日至 107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75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2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 第1877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357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4日 109年2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 第1877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225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3日 109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執字8874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09年執字2837號 宣告刑欄⑴至⑷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35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