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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屏夏楊明佳潘怡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家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家齊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請求由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3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所示係犯販賣毒品罪,助長國內毒品流通,違反毒品相關刑罰情節不輕;而附表編號2所示係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與前開犯罪 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迥異,犯罪動機及目的亦有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以下),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3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有併科罰金刑,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並無宣告罰金刑,本件自不生就罰金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家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10月2日 110年3月24日至 110年3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32999號 111年度偵字第71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0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0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且不可易服社會勞動 否,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796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10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8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