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佳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佳翰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
(一)受刑人吳佳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受刑人業以書面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先前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處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1萬元,加計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罪分別經併科罰金2萬元、10萬元、3萬元確定之總刑度以下),及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同時考量受刑人已於113年5月27日提出刑事聲請狀,其內敘明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顯無必要再行通知其到庭表示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非法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 非法持有子彈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9月12日至18日 107年間某日至110年9月26日 109年8月16日前某日至109年8月1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58、10808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379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842、106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744號 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24日 111年6月9日 112年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744號 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365號 確定 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1年11月15日 112年4月26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98號 1.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15號 2.編號2、4併科罰金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4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非法製造非制式獵槍 肇事逃逸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間某日至110年9月26日 108年底某日至109年8月20日 109年8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379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901、9667、12948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901、9667、129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9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9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10日 112年12月28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996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164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164號 確定 日期 112年5月24日 113年4月24日 113年4月24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1.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12號 2.編號2、4併科罰金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82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