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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7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曾淑華黃惠敏李殷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才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才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才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以109年度壢簡字第32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20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年確定,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受刑人於111年1月23日入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12月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2月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3011號函檢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077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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