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威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君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0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