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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9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游士珺吳祚丞黃于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宇弘(原名吳季勳)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宇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宇弘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91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199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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