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宇弘(原名吳季勳)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宇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宇弘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91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