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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遲中慧張少威顧正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溫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溫志強前因違反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5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5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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