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溫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溫志強前因違反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5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