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俊澤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澤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附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40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