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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60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淑惠吳祚丞張明道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怡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怡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朱怡銘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9771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張明道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60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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