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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91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宋松璟姜麗君鄭昱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柏松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柏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松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0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91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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