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柏松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柏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松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0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