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柏松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柏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松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保字第891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90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判決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