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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孟宜(主筆)張紹省朱嘉川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旭東
選任辯護人
廖宏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旭東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旭東前經本院認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至114年3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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