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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6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許泰誠魏俊明蕭世昌

原告
賴慧美(原名賴美惠)
被告
陳樂(原名陳奇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213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樂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審理,並於同日上午10時6分許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約11時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收到時間戳記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原告仍得依法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為請求,不受本件判決之影響,附為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6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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