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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9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吳淑惠張明道吳定亞

原告
黃雅娟
被告
陳柏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327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黃雅娟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陳柏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 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 ,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 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55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原告已於原審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752號裁定移送原審法院民事庭113年度金字第389號審理,有原審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原告於本院就同一事件對被告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起訴,依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即屬不合法,且無法補正,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96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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