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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廖建瑜林孟皇吳勇毅

原告
陳嘉炫
被告
陳思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90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思宏被訴幫助洗錢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審理、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2月12日宣判。本件原告陳嘉炫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月16日始經由原審法院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號誤載為一審之112年度審訴字第957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原審法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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