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
- 原告
- 林宇騰
- 被告
- 王華慈
曹豐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6月5日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第一審以檢察官之追加起訴不合法,諭知不受理判決)。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判決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