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41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邱忠義葉韋廷蔡羽玄

原告
莊建文
被告
林瑞基以外之人(姓名、住居所均不明)

上列原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關於被告林瑞基以外之人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林瑞基以外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僅記載「林瑞基等」),此部分起訴程式於法不合,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之住所,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見本院卷第13至22頁)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被告告林瑞基以外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法定必備程式,依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4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