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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0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侯廷昌黃紹紘陳柏宇

原告
胡芸菲
被告
黃譯鋒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48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即明。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由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897號刑事案件審理,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進行審判程序,於同日辯論終結,有審判筆錄在卷可參。原告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1月28日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寄至本院,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戳章足憑,則原告係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後方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判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07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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