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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許永煌雷淑雯郭豫珍

上訴人
方平松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明文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並諭知有罪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本院維持第一審之有罪判決,認定被告觸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提起上訴,顯然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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