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
- 上訴人
- 方平松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2824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明文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並諭知有罪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本院維持第一審之有罪判決,認定被告觸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提起上訴,顯然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