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59號
- 上訴人
- 石致冠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陳偉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7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942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石致冠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石致冠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4年5月14日裁定羈押,至同年8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觸犯想像競合犯數罪,從一重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已詳述判決理由,足認犯罪嫌疑確實重大。法院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有多次通緝紀錄,於原審也是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雖然已經本院於114年6月28日判決駁回上訴,以目前訴訟進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