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13號

妨害秩序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連育群蕭世昌林龍輝

原告
黃順韋
被告
黃宗霖

莊清翔

張昭棠

陳緯謙

温建信

胡家誠

潘劉坤昌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4年度原上訴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亦即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06年台附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宗霖、莊清翔、張昭棠、陳緯謙、温建信、胡家誠、潘劉坤昌等人(下稱被告等)因涉犯妨害秩序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81號判決被告等犯妨害秩序等罪刑,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檢察官、被告等不服提起上訴,而經原告黃順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等之毀損行為而受有損害,惟刑事毀損部分,原告並未提出告訴,因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僅就已合法提出告訴之黃宗霖、林宇謙部分對被告等起訴,檢察官就原告被毀損部分亦未起訴,則原告即非本件刑事案件毀損部分之被害人,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林龍輝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13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秩序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