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欽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欽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欽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564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7月,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