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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5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江澤郭惠玲廖建傑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欽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欽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欽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564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7月,由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7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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