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美春
居基隆市○○區○○街000號0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美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美春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807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