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義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義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義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5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8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